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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枣强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关于禁止储存、销售和使用散煤的通告

    信息发布者:清水漪澜
    2018-07-18 12:45:40    来源:智慧枣强   转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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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          为全面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,加快空气质量改善,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心健康,根据《衡水市2018年散煤强化治理实施方案》《枣强县2018年环境保护工作三提升、六跨越实施方案》文件要求,在全县范围内禁止储存、销售和使用散煤,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:

    一、全面取消散煤经营网点。全县登记注册的散煤经营网点2017年已全部销户清零,并不再审批新户。

    二、严查流动销售散煤行为。对流动销售的散煤,按劣质散煤查扣,依法处理。

    三、设立边界检查站。县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、公安交警、交通部门协调联动落实边界煤炭检查站职责,公安交警部门负责拦截运煤车辆,对运输煤炭车辆重点检查,凡进入我县的运煤车辆需持有《质检报告》和《购销合同》;对无《质检报告》和《购销合同》的车辆,由县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煤样抽检,并记录车辆信息,检验结果不合格的,报煤炭运输目的地大气办,由当地大气办转相关职能部门依据职责进行处理。

    四、开展联合执法,强化散煤管控。县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、公安局等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执法,严厉打击流动销售(包括网上销售)散煤的行为。

    五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,成立乡(镇)村级检查队伍,实行乡(镇)村和基层监管部门联防联控机制,对流动运销散煤行为,一经发现,迅速查处。

    六、加大宣传力度。各乡镇、各部门采取多种渠道,加大对散煤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,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。

    七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。发现散煤销售及违法发布散煤销售广告等行为,请拨打电话0318-8982601进行举报。


    特此通告

    2018年7月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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